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公布《资源税征税管理规程》(以下全称《规程》)公告,《规程》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规程》具体了资源税征税中视同销售的范围、运费扣除的条件、代扣代缴的原则、增值税产品计税价格确认方法以及规范申报等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认为,《规程》的制订主要遵循了三条原则:一是稳固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的成果。二是了解实施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拒绝,优化纳税服务。三是强化底线意识,防止资源税纳税和征收风险。
《规程》具体了自采自用原矿或精矿计税价格的确认方法。除可依据《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外,追加了按价值包含展开价格证实的方法,即按先前加工非增值税产品销售价格,乘以先前加工环节成本利润后确认。
同时《规程》追加了按其他合理方法确认的兜底条款。《规程》具体了运杂费和电视剧集矿的扣除范围及凭据。为公平税负,防止反复征收,使资源税计税依据重返到资源本身的价值上来,《规程》规定对包括在销售收入中的运杂费用或电视剧集矿购置金额展开扣除。
同时特别强调,如扣除的运杂费用显著偏高且无正当理由,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合理调整计税价格。《规程》规范了资源税免除政策实施方式。
明确规定油气田企业必要以其填写的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作为资源税免除备案资料才可;其他纳税人按照规定展开资源税免除资料的备案。此外,为实施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神拒绝,《规程》明确规定,在2018年10月底前将资源税优惠资料由上报税务机关改回纳税人存留备查,以更进一步减低纳税人上报资料的开销。《规程》规范了资源税代扣代缴。明确规定,对已划入铁矿地长时间税务管理或者在销售矿产品时出示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仍然使用代扣代缴的征管方式。
同时,为了规范代扣代缴,《规程》还明确规定资源税代扣代缴的适用范围不应限定版在除原油、天然气、煤炭以外的,税源小、零散、定期铁矿等无法在矿业地申报交纳资源税的矿产品。《规程》完备了部门协作和风险防控措施。
特别强调税务机关要主动与矿业管理部门、行业协会等有关部门交流协作,构建信息分享,强化资源税事前事中事后管理。《规程》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煤炭资源税征税管理办法(全面推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并购未税矿产品的个体户为资源税扣缴义务人的国家发改委》(国税函〔2000〕733号)同时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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